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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这样张贴业主信息,会判决物业公司侵犯名誉权

2020-11-30 20:30:25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后,物业方在小区公告栏、该业主家防盗门等处张贴公告、小字报等,引起业主不满。业主随后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日前,,一审认定被告物业公司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判令其清除张贴的相关材料,并书面赔礼道歉。



事由


市民王某是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业主,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问题与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存在矛盾。2016年2月至8月间,物业公司先后在小区的楼门、公告栏张贴公告;在王某家防盗门上张贴小字报;在公告栏张贴公开信、通告。这些材料中含有“×号楼×门极个别两位业主……在小区内广泛散播歪曲事实的谣言、破坏小区景观及设施、毒死观赏鱼、恐吓殴打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家属”、“严禁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歪曲事实,制造混乱!!!”及其他明确点出原告姓名的指责原告存在破坏小区环境、公共设施,占用公共部位、不服从管理、侮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止业委会选举等情形。


王某认为,上述材料含有对其侮辱、诽谤的内容,损害了其社会评价和名誉权,致其本人及家人身心疲惫、精神痛苦,,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清除在其防盗门上张贴的小字报;在小区公告栏以书面形式对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期限不少于30日;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辩称


诉讼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因原告多次私自发放传单、制造谣言、阻止其他业主正常交费、在小区内乱写乱画、向居委会写歪曲事实的信件等,其公司为了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形象,作出上述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判决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评价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被告多次在涉诉小区的公共场所张贴书面材料,其中含有明指或暗指原告存在违法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明显失当,与法相悖,故被告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其应以书面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原告的影响。


被告在原告居住房屋的防盗门上张贴的书面材料,已影响原告生活,应予以清除。原告未能证实其因本案事实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在小区一、二期公告栏处张贴对原告赔礼道歉的书面材料,期限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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