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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看法】天价鱼“猴塞雷”!消费者该怎么破?

2021-01-04 02:14:54


作者:于国靖 诉讼仲裁二部 律师


哈尔滨“天价鱼”事件近日在网络走红。一位外地游客,其在哈尔滨某饭店消费蝗鱼时,单价高达398元/斤,并提出了“宰客”的质疑。随后,当地有关部门公布初步调查结论,饭店大堂设有相关食材价格公示、属明码标价,而鳇鱼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正当调查结论引起轩然大波时,2天后“剧情”突然反转,有关部门以该饭店存在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问题,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行政处罚。至此,“天价鱼”事件暂告一段落。


然而,仔细回味,发现“此事必有蹊跷”。当地有关部门虽对饭店进行重罚,但却是“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罪名”,对于网民关注的“价格过高”的问题,有关部门却“避而不谈”。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是否只要明码标价,哪怕卖到天价都不违法?


一、违不违法,“消法”说了算


“天价鱼”事件,“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售商品又不属于“价格管制”,从《合同法》角度,合同成立并生效,出卖人行为“无可厚非”。但是,在这里,游客可不是普通的买受人,他有着特殊的身份——“消费者”。


根据法律,消费者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通俗说就是为“生活”买买买的人。有言道:“消费者是上帝、顾客是大爷”,这话可不假。比如合同法的买卖是“买定离手”,买了东西没问题可不能退,而消法却规定“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相当地任性;又如合同法欺诈买家的后果是“可撤销”,基本上“退钱了事”,还要还得一年内打官司主张,而消法欺诈消费者不但要“退一赔三”,还得受到行政处罚……类似例子不胜枚举。那么,究竟为什么国家要对消费者“特别的爱”呢?


二、“信息不对称”,爱需要补偿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各方所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异,通俗说就是一方“懂的比较多”。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是职业商人,消费者是普通人,对于商品成本、质量、标准、市场价格等信息,经营者掌握得更全面,因此也更容易“欺负”消费者。消法的制定,正是要限制经营者“懂的比较多”的优势发挥,或者进行利益平衡补偿。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经营者要“明码标价”,其实也受限制了,因为这样一来,他就无法对同样的商品“不同人不同价”了。那么,在价格问题上,是不是用“明码标价”限制经营者就够了呢?


三、公平交易权,“爱你够不够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这一条,保障公平交易权必须做到“价格合理”。那么,仅从字面理解,经营者以不合理价格出售商品,是妥妥的侵权行为啊。但除此以外,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这属于违法行为。这真的奇了怪了。


原来,在理论界,这个问题也都没有定论。早在几年前,据说星巴克咖啡在我国卖得比欧美贵,那时,不少法学家就为其是否侵犯“公平交易权”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以陈卫东为首的一方认为,星巴克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无权干预;以刘俊海为首的一方却认为,不合理的价格使消费者无法同等货币换同等价值商品,就是不公平的交易。两派观点各有千秋,不分上下,至今仍无定论。


所以,这个问题,是连立法者和法学家都未达成一致,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有关部门不敢轻易认定售价过高是否违法了。


四、“价格过高”,该罚还是不罚?


好吧,最后也谈谈个人观点。“价格过高”罚不罚,不能一概而论,得看消费者为什么利益受损。只有价格过高是因为不合理,且利益受损是因为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才应出手处罚。首先,什么叫不合理?这就得结合商品的成本、质量、标准、市场利润及特殊时空,从供求关系角度综合判断,不能说高就一定不合理。比如,今年春节,广州菜价卖得比肉还贵,那是有天气、供应、本地人饮食习惯、商家经营率等原因,合不合理不能粗暴地拿平时价格作为标准参考衡量。其次,什么算是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如果在公开、透明、低成本的询价机制情况下,即使经营者乱开价,消费者仍购买商品也只能理亏。比如卖“天价鱼”,假如饭店位于老城区、顾客以本地人为主,出售的鱼本地常见,那么售价过高,很难认定为侵犯“公平交易权”,因为通常消费者都容易判断他卖得贵;但假如饭店位于旅游区,长假突然加价,其他饭店又不会对鱼的价格挂在显眼位置,那么,经营者在“天时地利人和”都具备的情况下的利用信息优势宰客,就真的侵犯公平交易权了。


当然,这些都是个人观点,“天价鱼”事件所映的这个问题的法律空白,虽然事件已告一段落,但还是希望能引起各界的持续思考与重视。


最后,如果各位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经营者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或者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记:本文的写作受到了我的同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吴飞飞老师的启发、指导与支持,在此,对吴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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