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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一村主任行贿被判刑

2022-05-04 18:25:11

村主任为谋取私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现金10万余元,,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张某某为洋县某村村主任。经勉县审理查明,2012年史某任洋县水利局局长后,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史某,并请其帮忙安排水利工程,史某答应帮忙。年底,张某某借用陕西省渭河工程局的资质中标了洋县龙亭镇吴家山村供水工程。


2013年8月,张某某借用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了洋县磨子桥镇三台村供水工程。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感谢史某给予的帮助,并请其继续帮忙安排工程,将2万元现金送到史某家中,其妻光某予以收受并告知了史某。12月,张某某借用勉县水利工程队资质中标了洋县黄家营镇三岔村供水工程。

2014年5月的一天,张某某借史某女儿出嫁之机,在史某家中送给光某1万元现金。11月,张某某用10万元现金到史某家买了1000尾娃娃鱼苗。后史某觉得10万元太多,让其妻光某退还给了张某某2万元现金。11月,张某某借用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洋县黄安镇蒙渡村供水工程。


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1000尾大鲵幼苗的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本次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4年11月)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向原洋县水利局局长史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1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近日,: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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