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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4名被告自购五千元的鱼苗投放阿哈湖

2022-02-06 23:59:11

文 | 张挺 左春林

来源 | 今贵州


  8月4日上午,在阿哈湖水库管理处和两湖一库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唐某某、王某某将价值五千余元人民币的鱼苗投放至阿哈湖水库。,。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唐某某、王某某于禁渔期内(3月1日至6月30日)在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河透底”阿哈水库上游附近,使用电瓶、增压器等部件制作而成的非法捕捞工具“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作案工具电鱼设备和白条鱼、鲫鱼等野生鱼共8千克。


,为使受损的阿哈湖水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修复,,不仅对四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四名被告人先行向受损的阿哈湖水体中补充鲤鱼、鲢鱼鱼苗。于是,2016年8月4日上午,在阿哈湖水库管理处和两湖一库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唐某某、王某某将价值五千余元人民币的鱼苗投放至阿哈湖水库。

  “生态恢复性司法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的好机制,不仅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还能在修复的过程中使普通大众受到教育,更加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达到惩治和教育并举的司法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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